1、公民可以旁听本院依法公开审判的各类案件。
2、公民参加旁听,可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至传达室换取《旁听证》。外国公民或新闻记者要求旁听的,依照我院宣传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
3、旁听公民进入法庭时请自觉接受法院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法庭。
4、公民旁听庭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像、录音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设备。
5、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公民,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6、旁听公民对我院审判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闭庭后另行向我院提出。
7、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法庭审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它本院认为不宜参加庭审的人员。